(2017)川192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柏林与被告通江县济生堂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通江县济生堂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11号原告:熊柏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通江县济生堂大药房。经营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路232号。经营者:任华儒。原告熊柏林与被告通江县济生堂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熊柏林自愿于2017年8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原告熊柏林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