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善均申请执行熊正英、丁玲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均,丁玲黎,熊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善均,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丁玲黎,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熊正英,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杨善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