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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智政与张文宇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政,张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政,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抚松县第六小学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温清淼,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文宇,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抚松县第六小学工作人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政与被执行人张文宇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宇与申请执行人张智政自原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5)抚林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