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智政与张文宇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政,张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政,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抚松县第六小学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温清淼,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文宇,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抚松县第六小学工作人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政与被执行人张文宇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宇与申请执行人张智政自原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5)抚林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