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春生与熊友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熊友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955号原告:张春生,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熊友军,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全州县人,系全州县人,现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张春生诉与熊友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春生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生负担。审判员 毛 丽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涓涓(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