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与巴特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巴特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4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住所地: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阿镇五道街。法定代表人:刘丙森,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巴特尔,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巴特尔的工资卡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立即进行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巴特尔的工资卡账户内金额30000元。账户名:巴特尔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青 山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阿米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