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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丽君、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君,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君,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法定代表人俞明川。被执行人许爱民,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陈丽君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爱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丽君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给付执行款,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