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秋菊与付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菊,付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70号原告:谢秋菊,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付海龙,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原告谢秋菊诉被告付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秋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谢秋菊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