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开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行终60号上诉人杨开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上诉人杨开伟因诉铜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02行初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开伟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行初113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杨开伟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回复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行初11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邓育军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