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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健康与龙泉市剑池街道东岭村第三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健康,龙泉市剑池街道东岭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150号原告:项健康,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东岭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街道东岭村。负责人:徐新华,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项健康与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东岭村第三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项健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健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项健康负担。审 判 员  方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