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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云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19号罪犯王云江,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铜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5日交付���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云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云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