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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小斌诉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斌,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40号原告:朱小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中心街46号。法定代表人:漆阳贵。被告:黄波,男,63岁,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朱小斌诉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小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朱小斌负担。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