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小斌诉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斌,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40号原告:朱小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中心街46号。法定代表人:漆阳贵。被告:黄波,男,63岁,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朱小斌诉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小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朱小斌负担。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