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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吉某、吉某1、皮某、吉某、吉某1、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吉某,吉某1,皮某,莫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60号原告:文某,男,200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理人:文某1(原告某的父亲),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刘某,男,2002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某,男,1999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吉某1,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皮某,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越��县。被告:吉某,男,199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莫某,男,200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吉某、吉某1、皮某、吉某、吉某1、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姚  静审 判 员 罗 玉 蓉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卢 雯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