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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成桂珍执行监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桂珍,张德胜,张财绪,鸡东县铁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执监1号申诉人(案外人)成桂珍,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县鸡东镇东风街二委,身份证号2303211949********。申诉人(案外人)张德胜,已故,成桂珍丈夫。委托代理人赵剑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二委,身份证号2303211964********。申请执行人张财绪,男,汉族,住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鸡东县铁运煤矿,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申诉人不服我院(2005)黑林法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诉人称,鸡西中院执行的30万元钱已交给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林法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的4200吨煤,实际应为5700吨,并要求赔偿。本院查明,30万元保证金由鸡西市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收取,2004年3月8日鸡西中院对张德胜作笔录,要求其交纳2003年承包费,张德胜拒绝交纳,鸡西法院称“如果你不同意交,法院将强制执行你的抵押款30万元,用于承包费”,该款已付给申请人张财绪。2005年3月31日我院以(2005)黑林法执字第9-1号裁定书拍卖了鸡东县铁运煤矿的原煤4200吨,交付时实际原煤数量为3680吨,申诉人提出法院拍卖原煤为5700吨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诉人所称的30万元已由鸡西中院交给我院,与事实不符,该款项已由鸡西中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财绪。申诉人未能提供5700吨煤的证明材料,其申诉请求不应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裁定如下:驳回成桂珍的申诉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