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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智晓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499号原告:刘智晓,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路绿茵幸福城*座*****号商铺首层******号商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075J。负责人:邓伟卿,行长。原告刘智晓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洪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