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晋伟、山东腾博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晋伟,山东腾博肥业有限公司,刘兆强,李海先,童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晋伟,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杰,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腾博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2588号5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兆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先,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帅,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小鹏,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晋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腾博肥业有限公司、刘兆强、李海先、童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晋伟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晋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晋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王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