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冷见均与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见均,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83号原告:冷见均。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冯家荣。原告冷见均与被告成都市第二建���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冷见均诉称,2013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揽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银河.西江河畔的工地上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该工作岗位设置2人按每天12小时轮流值班值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单位也没有为原告购买任何法定保险。2017年6月20日,由于近日持续高温原告在该工作场所从事准备性工作时头晕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原告住院后,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原告的相关事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2017年7月24日,原告就此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仲裁委却不予受理。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9月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的主要争议。在双方之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相关劳动争议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而不在本院辖区,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因此应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琴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