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滕海宁、赵立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海宁,赵立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2号之二申请人:滕海宁,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赵立茏,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滕海宁诉赵立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海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6000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立茏所有的房产证号鲁庆字××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查封被申请人赵立茏名下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11)第5**号土地,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查封申请人滕海宁提供的于国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7××3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洪森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