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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亮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1632号原告:XX亮,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何晏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法定代表人:张迈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XX亮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XX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亮负担。审判长 杨 立审判员 章 凯审判员 王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