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0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修义与尹恩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修义,尹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0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邱修义,女,生于1935年10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尹恩成,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关于邱修义申请执行尹恩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恩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恩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