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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60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修义与尹恩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修义,尹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0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邱修义,女,生于1935年10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尹恩成,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关于邱修义申请执行尹恩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恩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恩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