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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纪延安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山,纪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山,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纪延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赵金山与纪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纪延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纪延安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额登高毕信用社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纪延安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额登高毕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136603.00元(壹拾叁万陆仟陆佰零叁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