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崇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崇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保1008号申请人:郑崇雪,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申请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街道世纪大道225-233号南苑欧泊尔宾馆216-219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8283236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崇雪与被申请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崇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崇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时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