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小云与李鸣伟、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云,李鸣伟,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云,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李鸣伟,男,1978年11月27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业广场B座502室。法定代表人:李茹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小云与被执行人李鸣伟、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鸣伟、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等财产;在本院对常州央联支付清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现场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撤出,现二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宏俊审判员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