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凤印与李雨华、王忠伟、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印,李雨华,王忠伟,田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1769号原告:张凤印,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双合村张家湾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龙,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同泽路**号楼*单元*层**号。被告:李雨华,女,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双合村张家湾屯*组。被告:王忠伟,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双合村张家湾屯*组。被告:田淑珍,女,193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双合村张家湾屯*组。原告张凤印与被告李雨华、王忠伟、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龙、被告李雨华、王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淑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凤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雨华给付115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日起至付清止按年息6%给付利息,王忠伟、田淑珍在继承王桂江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因种地需要,王桂江生前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借款11500.00元,约定于2017年元旦前还清,由王桂江出具一枚欠条。借款到期后,王桂江、李雨华未能及时偿还,后王桂江去世,李雨华及王桂江合法继承人王忠伟、田淑珍拒绝偿还。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李雨华辩称,我同意偿还,但因经济条件不好,同意分期偿还。王忠伟辩称,我没有继承王桂江遗产,不同意张凤印诉讼请求。田淑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桂江与李雨华系夫妻关系,王桂江与王忠伟系父子关系,田淑珍与王桂江系母子关系,王桂江于2017年2月2日因病去世。王桂江于2016年4月18日从张凤印处借款11500.00元,约定于2017年元旦前还清,未约定利息,由王桂江为张凤印出具欠据一枚,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一枚、德惠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三页、死亡注销证明一页、王国平调查笔录一份、相片四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雨华未对张凤印提供欠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在答辩时也同意偿还,故应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应认定王桂江向张凤印借款的事实,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该笔借款系王桂江与李雨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雨华应负偿还义务。李雨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王桂江遗产由其继承,他人未继承,王忠伟也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且张凤印作为本案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王忠伟、田淑珍继承王桂江遗产的事实,故因证据不足,对张凤印要求王忠伟、田淑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此,张凤印提出的利息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凤印115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此款还清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张凤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0元及邮寄送达费224.00元,由李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湖& # xB;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景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