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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银海与南靖县启绿竹笋专业合作社、邱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海,南靖县启绿竹笋专业合作社,邱金清,刘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475号原告:吴银海,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靖县启绿竹笋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靖县龙山镇东爱村爱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273107096052。法定代表人:邱金清,理事长。被告:邱金清,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民、曹雅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龙,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银海与被告南靖县启绿竹笋专业合作社、邱金清、刘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银海与被告刘德龙因涉嫌虚假诉讼,已分别被南靖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原告吴银海与被告刘德龙就本案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靖县公安局侦查。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剑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