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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等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715号原告:梁某1,女,201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梁某2,男,201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述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3,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两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杰,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系两原告母亲,原告梁某1、梁某2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梁某2的法定代理人梁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杰,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1、梁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每月给付两原告抚养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父亲梁某3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尔后,两原告随父亲梁某3在广州生活,抚养费由梁某3自行负担。因近年来物价上涨,且两原告成长过程中的生活开支、读书就医等费用不断增加,造成梁某3抚养负担加重,而被告陈某作为两原告的母亲,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上述诉求。原告梁某1、梁某2为其主张的事实与理��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梁某1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梁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两原告系梁某3与陈某共同生育的子女及其身份情况;2、梁某3、陈某的居民身份证,证明梁某3、陈某的身份情况;3、离婚证,证明梁某3与陈某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陈某对原告梁某1、梁某2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不应负担两原告的抚养费,因被告与两原告父亲梁某3协议离婚时,放弃夫妻财产。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的存款及现金和房屋分割栏均注明“无”,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因梁某3于2014年12月15日书写的一份《财产赠与》,内容为“本人梁某3愿意将本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赠与给陈某、女儿梁某1、儿���梁某2,财产包括东新街一巷2号的房子、小汽车及个人股份分红和保险受益人的受益。东新一巷2号的房子地皮是我父母留下的,但是我和陈某的共同财产筹建的”。根据以上内容,答辩人与梁某3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有房产、车辆、股份及保险利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被告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目的就是为了让梁某3有足够财产抚养子女。并且,离婚时,被告的银行卡内约有100000元,被告梁某3持有且取走卡内全部资金,且被告将贵重首饰留在梁某3家庭。梁某3承诺被告放弃所有财产,就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且其应当预见将来生活物价上涨。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所及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为此被告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请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为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在举证���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两原告父亲梁某3所有,抚养费由梁某3自行负担;2、财产赠与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与梁某3夫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天河区东新街一巷2号的房子、小汽车及个人股份分红等),离婚后,上述财产全在梁某3名下。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梁某3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育原告梁某1、梁某2。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约定子女梁某1、梁某2由梁某3抚养,抚养费由梁某3自行负担。尔后,两原告随梁某3在广州市一起生活,现两原告以物价上涨,生活开支、读书就医等费用增加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陈某每月给付两原告抚养费3000元。另查明,梁某3于2014年12月15日书写了一份《财产赠与》,内容为“本人梁某3愿意将本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赠与给陈某、女儿梁某1、儿子梁某2,财产包括东新街一巷2号的房子、小汽车及个人股份分红和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方面,如我梁某3发生事故或身故及保险期满后,如东新街一巷2号的房子地皮是我父母留下的,但是我和陈某的共同财产筹建的。所以本人有两个要求,第一,要求陈某孝顺我母亲唐丽梅到百年归老后,第二,要求陈某抚养儿女梁某1、梁某2学业圆满后,生效。特此证明。赠与人:梁某32014年12月15日”。梁某3签名并捺印。又查明,两原告父亲梁某3从事经商职业,被告陈某目前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梁某1、梁某2要求被告陈某给付抚育费,应定性为抚养费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陈某应否每月给付两原告抚养费3000元。关于被告陈某应否每月给付原告梁某1、梁某2抚养费3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规定,离婚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梁某1、梁某2的父亲梁某3与被告陈某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协商一致,协商两原告由梁某3抚养,抚养费由梁某3承担。《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负担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现两原告以物价上涨,生活开支、读书就医等费用增加为由,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与两原告父亲梁某3协议离婚时应系在考虑两原告抚养问题的前提下,协议两原告由梁某3抚养且自行负担抚养费。从梁某3于2014年12月15日书写的《财产赠与》内容看,梁某3应具有自行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的规定,两原告的抚养费由梁某3自行负担,现两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即要求被告陈某亦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但未能证明符合增加抚养费的3项条件,而两原告的父亲梁某3经商,无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无能力照顾儿女,而母亲即被告陈某目前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被告陈某抗辩梁某3有能力负担两原告抚养费,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梁某1、���某2请求被告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1、梁某2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1、梁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曾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