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司勃松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勃松,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司勃松,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司勃松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7民初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27.98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