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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693号原告刘某1,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刘某2,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