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书浩与朱振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浩,朱振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77号原告:刘书浩,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朱振川,男,43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刘书浩与被告朱振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书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刘书浩负担。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