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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书浩与朱振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浩,朱振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77号原告:刘书浩,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朱振川,男,43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刘书浩与被告朱振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书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刘书浩负担。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