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明霞与冯时高、贵州韵茗春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霞,冯时高,贵州韵茗春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339号原告:鲁明霞,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冯时高,男,43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贵州韵茗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冯时高。原告鲁明霞诉被告冯时高、贵州韵茗春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明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明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