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岩庆、李洪波执行罚金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岩庆,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07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岩庆,户籍地及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洪波,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6)吉010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1.被执行人孙岩庆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被执行人李洪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3.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返还被害人赵元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91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梦莹;4.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波、孙岩庆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返还被害人卜庆娟;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返还被害人尚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返还被害人王迪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0元,返还被害人王绍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返还被害人李兴武。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登记记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孙岩庆名下亦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李洪波虽有银行开户信息,但余额均较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