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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伟伟与平顶山明海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平顶山明海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08号原告:王伟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王万松,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明海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叶县龚店乡耿湾村卧羊山。法定代表人:孙明超。原告王伟伟诉被告平顶山明海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伟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伟负担。审判员  李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