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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肖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海英,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海英依法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师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