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晓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9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晓龙无证酒后驾驶东风牌微型面包车沿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四条路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出租车司机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刮蹭,造成出租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晓龙驾车离开现场,当行驶至西小一条路平安街与牡丹街之间时被杨某别停,随后杨某报警。接警民警到达后将黄晓龙带至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黄晓龙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晓龙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协议,黄晓龙一次性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500元,并得到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晓龙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线索来源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晓龙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晓龙曾因犯罪被科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黄晓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霍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