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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575陈杰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575号原告:陈杰,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张晶,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陈杰诉被告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