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与俞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俞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155号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华路577号。委托代理人:汪家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勤峰,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