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阿日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日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096号罪犯阿日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日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阿日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日基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阿日基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日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日基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