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尚俭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俭,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910号之一原告:刘尚俭。被告:陈健。原告刘尚俭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尚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尚俭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尚俭负担。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崔岩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