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与蒋正、唐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蒋正,唐兴国,陈军,蒋先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235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KU2G4E。法定代表人:封睿,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庚戍,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花青,该支行职工。被告:蒋正,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唐兴国,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军,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蒋先祥,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与被告蒋正、唐兴国、陈军、蒋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以被告唐兴国于2014年6月20日病世,需要追加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特申请撤诉后重新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庄朝宇人民陪审员 王川香人民陪审员 陈画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