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与石林结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石林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027号申请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丁祖亮。委托代理人卢玮,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林结,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石林结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卢玮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21日本院与申请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卢玮到被执行人石林结家中执行,未发现石林结下落,据悉石林结长期在徐州打工很少回家。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