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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宏玉与黄晓龙、马佳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玉,黄晓龙,马佳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2号原告:宋宏玉,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二道河子乡。被告:黄晓龙,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马佳慧,女,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宋宏玉与被告黄晓龙、马佳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宋宏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宏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宏玉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