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宏玉与黄晓龙、马佳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玉,黄晓龙,马佳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72号原告:宋宏玉,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二道河子乡。被告:黄晓龙,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马佳慧,女,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宋宏玉与被告黄晓龙、马佳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宋宏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宏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宏玉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