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崔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崔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51号原告:杨光明,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崔海波,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明诉被告崔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长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