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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崔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崔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51号原告:杨光明,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崔海波,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明诉被告崔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长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