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206号原告: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88238B。负责人:董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礼春,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薇,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李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