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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吴金全、谭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吴金全,谭小红,吴志明,高玉花,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金顺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50号申龙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娴婷,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支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吴金全,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申请执行人:谭小红,女,汉族,1978年1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吴志明,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执行人:高玉花,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金顺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94650-2,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3**国道亚邦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吴金全、谭小红、吴志明、高玉花、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金顺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XX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