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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福仔、王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仔,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肖福仔,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