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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会振、边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振,边永涛,满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会振,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执行人边永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满晓霞,女,1976年4月15日,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会振与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会振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349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1015元、诉讼费819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边永涛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边永涛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7349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