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丽军与陈虎、帅冬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军,陈虎,帅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军,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帅冬琴,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陈丽军与被执行人陈虎、帅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国土、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除部分账户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互联网购物送达地址、酒店住宿、出入境进行查询,未有记录反馈;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社区干部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帅琴承担责任,待春节期间查找不到陈虎的下落,再要求帅冬琴承担责任;为避免惊动陈虎,不要求对陈虎的银行账户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国土、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进行了调查,除部分账户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帅冬琴达成暂缓执行合意,亦不要求查控陈虎的账户,故本院对账户内的小额存款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查找未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