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01号原告:冯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满族,居民,住赤峰市。被告:常某,男,自然身份及住址不详。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柴油款4768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在我处赊购柴油,并出具47684元柴油款欠据一枚,未约定给付时间,此款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柴油款476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冯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东飞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冯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