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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小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小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小明,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标、方小妹,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西路16-18号。负责人:黄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华、楼雪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小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3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小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徐 磊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