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同丰与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丰,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润方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970号原告:李同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节绪。被告: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6286164-0法定代表人:润方强,经理。被告:润方强。原告李同丰与被告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润方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同丰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同丰负担。审 判 长 苗存刚人民陪审员 陈永义人民陪审员 王连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