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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同丰与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丰,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润方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970号原告:李同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节绪。被告: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6286164-0法定代表人:润方强,经理。被告:润方强。原告李同丰与被告王节绪、五莲县宏润汽车附件厂、润方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同丰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同丰负担。审 判 长  苗存刚人民陪审员  陈永义人民陪审员  王连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