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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秋生与于慈殿、于慈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生,于慈殿,于慈铎,于成柱,刘增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959号原告:朱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斌,被告:于慈殿,被告:于慈铎,。被告:于成柱,被告:刘增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生与被告于慈殿、被告于慈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于成柱、刘增船的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于成柱、刘增船的送达地址,致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退给原告朱秋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强晶晶 更多数据: